(一)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及配偶、担保人的身份证原件、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户口簿不显示婚姻情况的另需提供婚姻证明) (二)首付款及贷款用途证明: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3年内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及不低于购房总价20%的首付款发票;所购建房屋已办理不动产证的,提供3年内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增值税发票;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增值税发票。 (三)贷款担保资料:1.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需提供不动产抵押证明。2.贷款采用住房公积金联保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若担保人住房公积金在金川公司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缴存,另需提供《金昌市住房公积金借款保证人账户冻结通知书》,保证人和借款人公积金不在同一分支机构缴存公积金,保证人直接到公积金缴存所在住房公积金分支机构办理担保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收款人银行开户情况证明等贷款收款账户资料(本市购房且开发商已在我中心备案可免于提供,领取借款申请表时一并领取样表)。 (五)贷款还款账户资料:指定受委托银行I类借记卡原件。 (六)征信资料:由受委托银行出具借款人及其配偶征信报告。 征信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贷款: ☆最近2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连续逾期3次(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次(含)以上的 ☆最近5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累计逾期12次(含)以上的。 ☆最近5年内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七)异地缴存贷款: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有效期60天)及最近6个月缴存明细。 异地购房贷款:需提供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网签合同),购房首付款发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收款人银行开户情况证明等贷款收款账户资料。 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办理商转公个人住房贷款的,填写《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申请审批表》、提供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原件、《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最近6个月的还款明细(不足6个月的提供实际还款明细)及贷款余额表;担保方式为住房公积金联保及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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