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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服务指南



事项编码
办理地点市直管理部:金昌市延安西路2号(金昌市财政局北侧);
永昌县管理部:永昌县城关镇文庙巷14号(永昌县永福苑社区居委会办公楼2楼);
河西堡管理部:河西堡镇昌河路(昌河路社区居委会办公楼西南侧)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联系电话2.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每周一至周五8:30-12:00,13:00-18:00)
3.分支机构电话咨询
业务咨询电话 0935-8325255 0935-7521659 0935-7321600
4.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935-8217398
设定依据
申请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四)出国、出境定居或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的费用的。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情形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办理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

   1.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2.对提取申请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材料和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节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

   3.对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监护人证明材料。

   4.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管理中心认可的授权委托书(注明授权人、被授权人、授权事项、授权时间)。

   △身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 

(二)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1.购买自住住房,应提供三年内(时间确定以购房款发票时间为准)下列证明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或不动产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契税发票。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增值税发票。

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契税完税凭证。

5)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

6) 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款发票。

7) 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

8) 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1)-(8) 夫妻双方及直系亲属累计提取支出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先提后贷的,提取、贷款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不含车库

    2、离休、退休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需提供证明材料法定退休年龄前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明。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4、出国、出境定居或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1)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须正常还贷一年以上,提供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如果涉及支取配偶公积金冲还贷款,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及户口簿,户口不显示婚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

(2)约定按月冲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如果涉及支取配偶公积金冲还贷款,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及户口簿,户口不显示婚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采用保证担保的,需经保证人持身份证明到柜台签字确认。

(3)提取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借款人需提供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购房合同及发票、提取金额不超过商业银行贷款余额;逐年提取的,还需提供近一年银行还款明细,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还款本息。

    6、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提供以下资料,可每年提取一次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夫妻双方合计每年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9600元。

(1)租住公租房的,提供经职工工作所在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凭证。

(2)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申请人和配偶无房证明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职工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8加装电梯的业主支取公积金的,在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后,业主可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电梯费用分摊协议,个人分摊金额发票1年内)。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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