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份证明材料: 1.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2.对提取申请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材料和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节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 3.对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监护人证明材料。 4.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管理中心认可的授权委托书(注明授权人、被授权人、授权事项、授权时间)。 △身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 (二)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1.购买自住住房,应提供三年内(时间确定以购房款发票时间为准)下列证明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或不动产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契税发票。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增值税发票。 (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契税完税凭证。 (5)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 (6) 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款发票。 (7) 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 (8) 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1)-(8) 夫妻双方及直系亲属累计提取支出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先提后贷的,提取、贷款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不含车库)。 2、离休、退休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需提供证明材料;法定退休年龄前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明。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4、出国、出境定居或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1)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须正常还贷一年以上,提供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如果涉及支取配偶公积金冲还贷款,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及户口簿,户口不显示婚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 (2)约定按月冲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如果涉及支取配偶公积金冲还贷款,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及户口簿,户口不显示婚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采用保证担保的,需经保证人持身份证明到柜台签字确认。 (3)提取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借款人需提供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购房合同及发票、提取金额不超过商业银行贷款余额;逐年提取的,还需提供近一年银行还款明细,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还款本息。 6、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提供以下资料,可每年提取一次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夫妻双方合计每年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9600元。 (1)租住公租房的,提供经职工工作所在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凭证。 (2)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申请人和配偶无房证明。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职工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8、加装电梯的业主支取公积金的,在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后,业主可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电梯费用分摊协议,个人分摊金额发票(1年内)。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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