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1.为切实减轻企业周期性经营压力,落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住房公积金缓缴纾困工作,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有必要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
2.2021年,我市重新修订了《金昌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并于3月11日起施行。同时于4月22日出台《金昌市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核办法》,现有效期已届满,需进一步修订完善。
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市施行了允许受疫影响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阶段性政策,一定程度上为部分企业缓解了资金压力,有力推动了企业复工复产,为修改完善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提供了实践准备。
二、主要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2.《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3.《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4.《甘肃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审查监督:(四)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和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5.《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单位经济状况、职工收入等因素确定缓缴具体条件和期限;
(2)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3)缓缴期间,单位应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
(4)单位缓缴期满后,应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期满后仍需缓缴的,单位应再次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办理缓缴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登记号、发薪银行及账号、单位月应缴额、职工月应缴额、申请缓缴期限、单位职工累计缓缴额、住房公积金缓缴原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意见等信息,并宜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经办部门、经办人员、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意见等信息;
(2)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明确缓缴的适用条件、期限,为提高可操作性,同时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本条明确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综合考虑单位经济状况、职工收入等因素确定缓缴的具体条件和期限,缓缴的具体期限宜为1年。
6.《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甘建金〔2020〕74号):申请缓缴时,企业应当提出住房公积金缓缴和补缴方案。缓缴方案,应由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明确是双方同时缓缴,还是职工个人继续缴存。同时缓缴的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应当明确处理方式。补缴方案应当明确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以及缓缴期满后要及时补缴。缓缴和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
三、主要内容
1.申请缓缴条件及要求。
2.申请缓缴提供材料及办理流程。
3.法律责任。
4.其他事项。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将原制度名称《金昌市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核办法》名称调整为《金昌市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规程》,适应制度具体内容。
二是在取消具体申请条件“经营状况已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减轻缴存单位负担。
三是调整申请材料,将所需“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调整为“前一个会计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或经审计的前一个会计年度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便于缴存单位提供。
四是删除原制度第四部分其他事项部分内容。有关单位降低比例事宜,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实施后,结合我市实际,另行制定《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业务办理规程》,明确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相关事宜。
五、个别需要说明的问题
1.本规程中规定“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规定期限届满后,仍申请缓缴的,须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后,方可再次申请。”同时特别明确缓缴期限为1年。此前个别企业申请缓缴后不按时补缴,且长期停缴,严重影响了职工权益,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根本上解决长期欠缴问题难度很大,故本规程中予以明确相关程序。
2.对于法律责任,目前相关法律并未规定缴存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就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相关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只能通过相关网站或媒体公开单位相关信息。《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 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本规程中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主要是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情形,按《刑法》第229条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义务将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