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房消费能力,持续提升住房公积金使用便利化,减轻缴存人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从4月1日起,缴存人购买金昌市内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一、提取范围
购房人可同时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资料
身份证、商品住房认购协议、购房定金凭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房首付款承诺书》。房屋认购在配偶名下的,还须提供婚姻证明。
三、提取时限
自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之日起至该房屋在住建部门完成网签备案之日止,可申请提取一次。
四、提取额度
本人和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约定的提取金额,且不超过房屋总价。
五、其他规定
1.此项业务只能由提取申请人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2.提取资金须划转至缴存人认购的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缴存人和房地产企业应自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并向市公积金中心反馈已备案购房合同基本信息(包括合同号、购房人证件号等)。完成网签备案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动用该项资金。
3.购房人在网签备案前中止购房行为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路径退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撤销认购协议;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所购房屋需要撤销网签备案,则须先行原路径退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再由住建部门撤销网签备案合同。
4.购房人以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并取得网签备案合同的,本人、配偶仍按现行购买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办理提取业务。